酒店小姐如何避免妨害家庭與通姦罪@酒店上班-酒店兼差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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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管以下這篇報導是真實的新聞還是捏造或者添油加醋的?我從專業酒店經紀人的角度針對這篇報導的故事分析,讓酒店上班的姐妹如何做才能避免誤觸法律。

必須有通姦罪才會妨害家庭罪的問題,而妨害家庭罪是否能夠成立的關鍵是「是否知情?」報導中說的那位酒店小姐就是因為知道那男的是人夫之後還繼續有性行為,並且被那男的元配掌握證據,所以肯定敗訴。
酒店上班的姐妹可能會問:「雖然有跟對方發生性關係,但是知道對方是人夫之後就再也沒有發生關係了,這樣會觸犯法律嗎?」基於不知者不罪以及不朔及既往的原則,這樣不會有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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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我們家阿妹就分享過關於「酒店小姐避免妨害家庭罪」的文章,藉著這篇報導讓我們再複習一下阿妹的文章,在酒店上班平安順利賺錢。
以下是節錄部分重要觀點:

我們當酒店小姐每天接觸的酒店客人有四成以上都是已婚男人,那豈不是天天都被告防害家庭了嗎?各位姐妹不要為此擔心而妨礙上班賺錢了,因為除了前面講的「知不知情」之外,還有兩個重要關鍵:一是「主動還是被動」,二是「對價關係」。

我再舉例說明讓我們在酒店上班的姐妹更清楚「主動還是被動」與「對價關係」是甚麼意思。

假設我們明知道酒店客人已經有老婆小孩了,那客人來酒店消費請我們酒店小姐坐檯,酒店小姐就是屬於被動,而且包廂坐檯是我們酒店小姐的工作,這種狀況法律上酒店小姐是百分之百站得住腳。

「主動或者被動」也是為什麼我常說的:「請不是在酒店上班的女性同胞不要把酒店小姐都當成小三。」,因為酒店小姐並沒有主動破壞家庭的意圖。還有的已婚男人到酒店喝酒玩樂之外還喜歡拈花惹草,會找人做 S,或者在外面召妓,這種就是屬於有「對價關係」的,不會觸碰到妨害家庭的罪責。

最後阿妹要站在酒店小姐這一邊,特別提醒所有酒店小姐一定要注意幾件小事情,以防萬一碰到不可理喻的母老虎,雖然有些小事最後的結果不一定會怎樣,可是有些小把柄會所造成的過程會很煩人的,讓人心情很不好的:

一,如果妳十分確定妳的酒店客人是已婚,在酒店坐檯的時候一點問題都不會有,不過不是在酒店上班時間,平常跟酒店客人聯絡的時候不管是簡訊或電話,盡量不要因為想讓客人心裡舒服而稱呼對方「老公」。

二,如果酒店小姐已經十分確定酒店客人是已婚身分之後,沒有透過酒店的行政人員、酒店幹部或者酒店經紀人就私下跟客人怎樣之後又沒有對價關係,那就會有妨害家庭的爭議。

三,還是在酒店上班當酒店小姐的時候問題不大,可是當姐妹們不洗盡鉛華不酒店上班的時候,就不要跟已經有老婆的酒店客人有任何瓜葛比較好。(請注意,我是說不當酒店小姐,如果不是酒店小姐卻是作酒店幹部,或者酒店經紀人也是不要再跟已婚的客人有通姦的瓜葛比較好。)

台灣的通姦罪的爭議很大,因為法律是人所訂定的,並不是說法律就一定沒有錯,但是「惡法亦法」,在沒有更完善的修法之前,即便是有缺失的法律也不要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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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偷情酒店妹 還拍「激戰」動作片 原文:

三立新聞網2018年3月8日 下午6:25
記者蘇怡璇/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人夫婚後與酒店妹搞上了,兩個人不但在女方住處發性行為,人夫還拍下兩個人「激戰」影片,事後人夫回到正宮家中,拿出影片細細回味,被大老婆活逮,確認影片中的男子就是自己的老公,人夫不斷向妻子認錯道歉,獲得原諒,換取撤告,但酒店妹可沒這麼好運,被依相姦罪,處有期徒刑4月。

判決書指出,張姓酒家女坦承與人夫過從甚密,也有「嘿咻」,但她辯稱「交往同居至分手為止,都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因為交往期間,他都居住在我的住處,才會認為他並非有配偶之人,並因此發生性交行為」。
但對於這樣的說法,法官並不採信,因為人夫深夜流連酒店不回家,當時妻子曾打電話找他,人夫接聽電話不耐煩,就叫旁邊的酒店妹,也就是張姓小三接電話,小三當時跟大老婆說:「嫂子,他待會就回去了」。也因此法官認為,小三應該知道對方是有老婆的人。

一審認為酒店妹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人夫拍下兩人「激戰」影片剛好就成為事證!法官考量酒店妹始終否認犯行,又沒跟大老婆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二審法官認為原審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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